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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理工大学教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3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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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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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基层工会:
   为促进我校群众性文体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鼓励全校教职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校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竞技水平,结合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采取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本办法。
  一、参加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一)凡我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参加省市及全国性体育竞赛(邀请赛)并获得个人名次者,给予如下奖励:
 第一名500元;第二名480元;第三名450元;第四名430元;第五名400元;第六名380元;第七名350元;第八名330元。
获得团体名次者,给予整个团队如下奖励
 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800元;第三名1600元;第四名1400元;第五名1200元;第六名1000元;第七名800元;第八名600元。
(二)凡参加学校工会主办的正式体育竞赛(不含学校运动会)并获得个人名次者,给予如下奖励:
 第一名500元;第二名450元;第三名400元;第四名350元;第五名300元;第六名250元;第七名200元;第八名200元。
获得团体名次者,给予如下奖励
 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900元;第三名800元;第四名700元;第五名600元;第六名500元;第七名400元;第八名400元。
(三)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友谊赛等不属于本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二、参加文化(文艺)竞赛活动奖励办法
(一)凡我校教职工参加文化(文艺)竞赛活动如书法、绘画、摄影等群众性比赛根据获奖人数、评定奖励等级给予相应奖励,但最高个人奖励不得超过500元。
(二)凡参加校工会主办的团体文艺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者奖励如下:
 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7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5000元;第五名4000元;第六名3000元;优秀奖1500元。
 三、参加文体活动期间的人员补助
(一)凡兰州市内代表学校工会外出参加文体竞赛的演员、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等,给予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二)如参加的文体竞赛活动在兰州市以外,则依据国家及学校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校内组织的相关文体竞赛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如裁判人员、场地工作人员等)依据活动天数、比赛场次给予相应的补助,裁判人员每场80元,场务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天补助50元。
  四、参加文艺体育竞赛的服装、比赛器械购置
 (一)参加文艺竞赛活动时,如需服装,以租赁为主,不单独购买。
 (二)参加上级工会主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时,各代表队依据竞赛组织方要求购置比赛用服装,每二年购置一次,新入选队员随时购置,每人不超过1000元。
 (三)队员个人用比赛器械自行购置,比赛及训练用球类、器械,依据比赛组委会要求由校工会统一购买,发放使用。
  五、本办法基层工会可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于2016年 3月28日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


        兰州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邮编:7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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