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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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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总工发[2024]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工会和校属各二级单位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学校拨付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学校教职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会费由各二级单位工会按照年度收取后上交校工会。

(二)拨付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付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学校工会收到的省教科文卫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各二级工会经费收入主要为本单位会员年会费、校工会拨付经费等构成。

第五条  校工会必须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教职工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督促二级单位工会按时足额收取所有教职工的会费。要严格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督促学校财务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工会活动,积极争取学校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学校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学校行政提出申请并列入工会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或二级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劳务费用于开展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5%,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300元。

聘请授课人员的劳务费按照上级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文体活动中必要的补助支出。

1.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二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比赛活动,奖励费从二级工会费中列支,奖励办法和标准参照校工会奖励办法执行,个人奖励不超过200元,团体项目人均不超过100元。二级工会应在活动举办之前制定活动方案,并提前报校工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2.校工会组织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团体操、集体舞、合唱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各二级工会可为参赛人员(含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过500所需费用从二级单位工会经费列支。

二级工会自行举办上述比赛活动,不购置服装。

校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主办的文体比赛,服装和器材费从教职工文体活动费中列支,支出办法和标准参照甘总工发[2024]111号文件执行。

二级工会可在元旦、春节或其他职业节日护士节、教师节期间开展职工联欢活动,按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购买干鲜水果、纪念品等。联欢活动每年可开展1次。

3.劳务费支出。主要指校工会举办教职工文体比赛活动,需要安排使用的裁判、评委、场地布置等工作人员的裁判费、评委费、学生勤工俭学费等费用,勤工俭学学生15元/每人小时。需外请教练、裁判、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工会举办教职工知识竞赛、演讲、征文等比赛活动,原则上不发放相关费用。确需为外聘主持人、讲解员、评委发放劳务费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专业服装、特殊服装以租赁为主,需要购置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含鞋帽)。发放了劳务费的,不再重复购置服装。

4.购买门票支出。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等,每年可为教职工购买团体票1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物品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二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可组织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在校内进行宣讲活动,宣讲人劳务费参照学校规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来校进行宣讲活动的,各项支出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组织本校专家学者、劳模等赴外开展宣讲活动的,宣讲人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对方单位支付,参与宣讲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教职工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慰问支出等,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范围、办法和标准:

1.教职工生日祝福支出。由校工会统一组织招标实施,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该项支出从教职工福利费列支,根据招标结果,发放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券,也可根据需要发放提货凭证等

2.教职工年终福利支出。校工会统一招标实施,每年每人不超过600元,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但不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3.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双方为本单位会员均可享受慰问)。

4.女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按照第一胎不超过1000元、第二胎不超过2000元、第三胎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慰问金。

5.工会会员因病住院,每次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品),每人每年累计慰问不超过2000元。

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各二级工会可按当地风俗习惯购买每次不超过200元花圈或花篮等祭祀用品。

7.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上述慰问费由校工会支付,教职工个人填写相关表格,由各二级工会主席审查,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

8.节日慰问支出。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根据我校实际,节日慰问由二级工会组织实施。校工会每年年初按预算人均标准将节日慰问品购置费一次性下拨到二级工会,二级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也可以为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教职工本人签收的领取清单。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1.校工会承担由学校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学校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组织多批次,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原则上以省内为主,每次时间不超过一周(含往返路途),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全校职工人数的10%。校工会参与活动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组织疗休养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职工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免费参观考察等形式组织开展。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2.春游秋游活动支出。教职工春游秋游活动由二级工会组织开展,所需经费由校工会支付,活动费标准为人均50元(可用于必要的工作餐),交通费标准为:70人以上5000元/次;70人以下3000元/次,不足部分可从二级工会经费列支。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开支范围为租车费、讲解费、餐费、活动用品等,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和二级工会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材料费租赁费、聘请裁判、评委专家等费用

工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技能竞赛活动,可对获胜者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参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可根据单位实际,经相关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教职工劳动保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可一次性发放不超过2万元的救助慰问金。

校工会和二级工会要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和脱贫攻坚工作,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标准如下:

1.春节慰问在岗职工支出。每年春节前,由校工会对保卫处、校医院、后勤等部门春节期间在岗工作的教职工进行慰问,支出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0元。

2.对在高温、严寒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开展慰问活动,每年可给每人购买发放不超过200元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物品。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校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教职工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专兼职干部学习培训产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有关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各专项业务支出。

1.阵地建设支出。校工会可从该项经费列支职工之家,劳模、名师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阅览室、职工书屋、“互联网+工会”信息平台等阵地建设经费。具体实施流程是:每年年初,校工会根据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制定建设方案并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领导(工会主席)批准实施。

2.校工会业务支出。校工会可从该项经费列支专题调研费、女职工活动费、外事活动费。具体实施流程是:每年年初,校工会根据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制定工作方案并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领导(工会主席)批准实施。

3.教职工业务活动支出。校工会和二级工会要坚持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紧紧围绕推动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组织教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教学竞赛、技术培训等业务竞赛活动,深化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推进先进教研室、先进班组建设。对此类活动中的优胜者,可以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研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每次参与人数的四分之一,奖励办法及标准由校工会与相关部门(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等)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

1.校工会办公费、差旅费。参照机关各部门办公费标准执行,从校工会经费列支。

2.表彰奖励费。经学校党政批准,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各级工会干部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建设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要坚持统一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校工会要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党政要求,按照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校工会要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校工会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帐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  校工会要与财务处配合,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要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工会要严格把关,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符合《工会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工会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根据学校财务要求50万元以内由工会办公会研究决定;50-200万元含5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资金支付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为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符合《工会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对工会经费特殊事项支出的报销做出如下规定:

校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等活动支出,必须做好预算并报分管领导(工会主席)批准。比赛结束报销经费时,必须附上级单位有关通知文件、经费预算等,参赛费、服装购置费、交通食宿费等支出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参加人员的补助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校工会和二级工会组织校内文体活动支出,必须要制定活动具体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经费预算、参加人员名单等)。由校工会组织的活动,需下发活动通知,二级工会组织的活动,方案须提前三天报校工会审批。活动结束报销支出时,必须附活动方案。

校工会和二级工会组织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等活动,必须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和新闻报道稿件;发放蛋糕券、入场券、奖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慰问金、补助、帮扶救助款、劳务费及补贴等,须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购物发票须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组织活动等工作餐支出,须提供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就餐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凭据等清单;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省教科文卫工会的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校工会和二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对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校工会要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校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  校工会和二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精神,并在经费使用中贯彻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在经费使用中必须在标准范围内执行,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可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程序,规范活动开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行。原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邮编:7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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