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认真做好教代会提案工作,不断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感,群策群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条 兰州理工大学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根据《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名以上教代会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届内若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提案工作制度。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提案。对各代表团初审后提交的提案进行审核、梳理和分类,讨论并确定是否立案。
(四)将提案征集、审理及立案情况向学校党委进行汇报,并向教代会报告说明。
(五)将正式立案的提案分别送交校领导阅批。
(六)将校领导阅批的提案移交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七)督促承办的相关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八)征集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向教代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十)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十一)提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须经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和起草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代表团(二级工会组织)为单位进行征集。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对提案征集的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提高提案质量。
第八条 教代会提案每年年底集中征集一次,提案征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等,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一般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为规范提案撰写、提高提案办理的可操作性和办理效率,对提案准备、起草、提交等环节做出如下规定:
(一)提案人必须为教代会正式代表。
(二)提案人在确定提案内容后,应填写《提案表》(一式两份),提案须由一位代表提议(提案人)、两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附议人),姓名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并需本人签名(代签无效)。
(三)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一事一案。提案包括三部分内容: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提案案名、提案内容要一致,案由事实清楚,建议具体可行,字体书写清楚。
(四)提案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为体现教代会提案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一般问题及个别意见将不列入教代会提案的范畴。
(五)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提案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可行;办理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六)为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举办教代会代表培训班,对代表进行提案工作知识培训。
第四章 提案审理
第十条 提案征集完成后,校工会应对提案进行初步分类,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的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要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应合并成一个提案,便于集中处理、答复,并要对提案进行归纳、统计、分析,提案委员会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审理情况。除常规的提案立案审理外,可根据需要明确督办提案、校领导领办提案及重点承办单位等。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理提案时,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向提案人加以解释、说明后,退回提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不相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
(三)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四)属教职工个人具体问题的。
(五)有关学术问题的。
(六)不符合提案工作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理提案时,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转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列为意见建议:
(一)提案反映内容仅为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二)提案反映内容连续多年都在提,但不具备现实操作性,短期内很难解决的问题。
(三)提案反映内容仅为本单位(部门)的具体问题。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确定立案提案并报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审签后报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阅批,学校办公室将提案按照校领导管理分工呈送相关领导阅示,提案委员会及时召集提案交办会,移交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交办提案流程: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工会留存(一份由承办部门持有,用于承办提案,一份由校工会留存,用于督办)。
第十四条 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提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提案的传送要按照行政文件收发程序办理,做到收取有记录、发送有签收、避免交接责任不清,造成提案的遗失。
第十五条 为确保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案承办单位要把该项工作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
(二)要高度重视广大教职工对提案办理的期盼,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一件提案,并对提案人进行认真、具体地答复,做到每案必复。
(三)在提案的答复上,用词要准确,一般应采用“已建议”、“已考虑”、“已落实”、“已列入计划”、“××月实施”等表述。要避免出现“见××号提案”、“同意领导意见”、“按校长指示办”等语言,应该在分管领导批示后,予以进一步说明和具体解答。
(四)提案的办理要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一定要及时解决落实,不能拖延。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出办理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五)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的理解。
(六)提案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部门之间共同研究后,由牵头部门统一答复,也可以由部门各自解答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内容。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明确提案办理时限。立案三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向提案人做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立案六个月内,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件延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协办件延期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提案经分管校领导批示、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答复后,办理结果通过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送达提案人手中。提案人可根据答复情况反馈意见,并将提案处理单复印留存一份,原件由承办部门交工会归档保存。反馈意见必须明确写明“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等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向提案人进行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