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教育工会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整体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委、甘肃省教委、甘肃省教育工会颁发的《甘肃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的有关条款,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育工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二级单位教代会是学校工会的基层组织,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同时也是本单位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及单位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和本单位工会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有关本单位教职工利益的福利事项。 三、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部)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二级单位人数不足50人,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超过50人的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实际也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按本单位人数的20%—40%选举产生。教学单位的两代会代表教师不得少于60%。 第九条单位两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解决。 第十条选举推荐的校两代会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监督办理,监督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